20世纪初中国法律史学的产生是中国传统刑名之术——律学的近代化和西方学术分科中国化的结果。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律史学的奠基阶段,这一时期,学科体系基本构建完成,使中国法律史学在近代法学体系中最早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
1979年改革开放后是中国法律史学的调整和发展阶段,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挖掘整理了大量法律史料,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者素质不断提高,学科研究逐渐走向国际化。
20世纪初中国法律史学的产生是中国传统刑名之术——律学的近代化和西方学术分科中国化的结果。鸦片战争之后,西学渐入,对中国传统法制以及以其为基础的传统律学提出了挑战,这是近代法政教育兴起的历史契机。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传统律学在引入西方学术分科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移植,嫁接成具有近代意义的所谓“七科之学”之法科。1902年,晚清政府公布的《大学堂章程》将《中国古今刑律考》和《中国历代法制考》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同年,近代大思想家梁启超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首次运用了“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概念,这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史学的诞生。
中国法律史学的世纪发展历程,以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界,大体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五十年是中国法律史学的奠基阶段,后五十年是调整和发展阶段。
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律史学渐次摆脱了传统的律学研究模式,并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等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尝试,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价值得以确立,学科研究对象大体确定,学科研究方法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学科体系基本构建完成,从而使得中国法律史学在中国近代法学体系中最早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出现。首先,以西方资产阶级史学理论为内容的新史学观的出现,带来了史学界革命性的进步,其中有关强调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和因果关系的史学研究范式,为当时大多数法律史学者所接受,同时也奠定了中国法律史学的理论基础。其次,肇始于清末修律的法律西方化运动,使得中国学者(包括法律史学者)既得到西方学术研究模式的训练,又能借取西方的概念体系和学说名词,并与中国固有材料相互参证,把西方规范化的学术研究方法嫁接到中国传统(法制)的丰富资源之上,使得中国法律史学在这一时期呈现出西方化、开放性和世界性的学术发展背景。再次,从晚清到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中所开设的法制史课程,在尊重传统律学之社会功能和学术价值的前提下,开始把这一传统的“学说”型解释,向近代的“学理”型、“法理”型知识发展,形成了中国法律史学真正独立的学科品格。最后,一批有着开放性知识视野和多元化研究方法的中国法律史学术大家,从沈家本、程树德的缜密考据和历史归纳,到梁启超关于东西方的史学方法和法史学论述,从陈顾远关于中国法制史概念之解说和法制史的质与量之评判,到杨鸿烈法律发达史、法律思想史的架构和中华法系研究,以及瞿同祖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方法的运用等,他们凭借敦实的国学功底、开放性的研究视角、锲而不舍的治学精神,取得了彪炳史册的研究成果,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奠定了中国法律史学日后的发展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社会按照一种全新的法制发展模式,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中国在建国初期,按照前苏联的法制发展模式,建立起人民司法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应地,中国法律史学更名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阶级分析成为法律史研究的唯一方法。随后,由于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否定法律的继承性,特别是十年“文革”对法制的摧残,致使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趋于停滞。1979年9月,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春风,中国法律史学会作为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全国性法学学术组织正式成立,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发展提供了一个学术交流的渠道和科学研究的阵地。
纵观近二十年的学科发展史,中国法律史学经过学科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调整,以及大量法律史料的挖掘整理、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和研究者素质的不断提高,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第一,从学科名称上来看,摆脱前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学科模式,恢复并确立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称谓,并正式将中国法律史学分为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两个分支学科。同时,科学地界定了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第二,从学科指导思想上来看,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研究中国法律史。第三,从史料的挖掘与整理来看,二十年来史学界、考古学界在考古、考证以及史料的整理上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丰富了法律史研究的内涵,大大推动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发展。同时,法律史学者对历代的官修典籍史料和民间话本文学中法制文献也进行了全面的整理。第四,从研究成果上来看,近二十年中国法律史学者共发表学术论文近二千篇,学术著作近三百部,其中各种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约五十多种。从研究领域来看,法律史学者的研究主要分为法制通史研究、断代法制史研究、部门法制史研究、专题法制史研究和法制史料的考证研究等五个方面。尤其是多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和《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的出版,总结了中国法律史学近一个世纪的研究成果,在法律史学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五,从学科发展的趋势来看,自80年代中期以来,学者对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除了按照传统的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大方向以外,开始寻求一些新的研究领域,这直接导致一些新的法律史学的分支学科的诞生,诸如法律文化史、法律考古学、法律文献学、地域法律史学、比较法律史学等。同时法律史学者还试图突破原有的研究框框,以寻求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和新的研究视角。第六,从研究者的队伍和素质来看,截止到目前,全国共有两个可以接受法律史学者的博士后流动站,四个法律史学博士学位授予点以及两个法律文化史研究方向,十四个法律史学硕士学位授予点,这是培养高素质法律史学后备研究力量的基础。经过二十年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一支三百多人的老、中、青相结合的研究队伍,其中有法律史学博士生导师十四人。《中国法制史》在1997年被国家教育部列入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成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
在中国法律史学百年发展史中,值得一提的是国外学者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以及他们的研究成果对推动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和发展所具有的意义。本世纪初的西学东渐之风,是东西方两种不同的异质文化的相互交融过程,这其中既包括中国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的借鉴与吸收,也包括西方学者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他们以一种异域文化为研究背景,把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作为解读五千年中华文明的一个窗口。在20世纪上半叶,西方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主要是了解,其研究的基点是所谓的“西方中心观”。60年代的“冷战思维”更是强化了这种意识。从80年代中后期起,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西方对中国的认识也在不断更新,“西方中心观”开始被“中国中心观”所代替。国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分布在美国、日本、英国、德国以及东南亚国家等,美国和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最为丰硕。从国外学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其所依据的方法论和理论框架,还是这种方法论和理论框架背后的西方法制发展一般规律的历史背景和知识背景,其研究都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其研究价值和学术水平更是毋庸置疑。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这种国际化趋势,是推动学术研究进一步深化的前提和基础,尤其是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的学者们不断的学术交流和相互切磋研究方法,折兑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发展,其意义尤为深远。